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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辦法

教育訓練

2021.01.14

教育訓練

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辦法

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辦法
中華民國93316 第一屆第五次理、監事聯席會制訂通過
中華民國10974日第七屆第二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第七次修訂

一、目的:協助國內各醫院申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。
 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等級為區域教學醫院以上,且在合格效期內。
(二)申請之課程需100小時以上
 三、課程:
(一)以本學會課程主題為原則,相近之課程可予以學分認證。
(二)申請單位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需達100小時以上,且含符合本學會認證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,則予100小時之認證。
(三)課程主題及時數請參閱本學會訂定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表。
 四、講師
(一)講師學經歷規定
1.護理師:
學歷 急重症單位經歷
碩士以上 3
大學 5
專科 7
2.醫師:須為主治醫師以上,或具該專科醫師執照。
3.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護理師。
(二)師資比
1.基礎課程時數-護理師占50%以上。(1)
2.進階課程時數-護理師占50%以上。
3.專科畢業之講師不得超過全部講師之25%
4.專科護理師課程時數-護理師占30%以上。
 五、審核流程:
(一)申請單位請於課程開始前一個月來文至學會,並填妥「申請表」後連同原「課程表」以電子信件傳送至學會。(2)
(二)秘書組確認認證時數後,呈請「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」審核通過本學會認證之總時數。
(三)本辦法未規範之事宜須提至「常務理事會議」討論及決議。
(四)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單位。
六、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學中心(含準醫學中心)期間辦理之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,連續兩年(含)以上通過本學會認證,可免審核而予認證;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區域教學醫院期間仍須每次送審通過後,方予認證。(連續二年通過認證之醫學中心如附表)
 七、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1:本學會第七屆第二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,因此課程各機構已行之有年,應已培訓足夠的護理師資,故審查時將確實要求護理師資達50%
2:本學會不再受理課程結束後補認證,請各機構配合於開課前提出認證申請。 

附表:
審查通過連續兩年
「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」之醫學中心(含準醫學中心)
分區 機構名稱
北區 三軍總醫院
臺大醫院
臺北市立萬芳醫院
臺北榮民總醫院
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台北馬偕紀念醫院
國泰綜合醫院
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
亞東紀念醫院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(106年-112年為準醫學中心)
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〈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〉(106年-112年為準醫學中心)
中區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
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
臺中榮民總醫院
彰化基督教醫院
南區 成大醫院
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
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高雄榮民總醫院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
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(107年-111年為準醫學中心)
東區 花蓮佛教慈濟綜合醫院

 
備註:
 
中華民國106923日第六屆第三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: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學中心
(含準醫學中心)期間辦理之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,連續兩年(含)以上通過本學會認證,可免審核而予認證;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區域教學醫院期間仍須每次送審通過後,方予認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