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力鑑定考試
Exam
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
「急診加護護理師能力鑑定考試」辦法
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第一屆第二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訂定
中華民國109年7月4日第七屆第二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報考資格
領有護理師證書,於急重症單位工作或有志從事急重症護理工作者。
第二條 考試費用規定
- 一、考試費用:
1.初試:會員新台幣2,000元整,非會員新台幣3,000元整。
2.複試:會員新台幣1,000元整,非會員新台幣2,000元整。
- 二、退費規定:
1.退考截止日期前申請退考者,一律酌收行政處理費新台幣200元整,餘額退還;逾期恕不受理。
2.退考截止日期訂為考試日期前30天(含)。
3.經審核不符合報考資格者,一律酌收行政處理費新台幣200元整,餘額退還。
4.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,應於考試結束後30天內,出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決議。
第三條 考試科目
一、考試科目:
PI:心臟血管系統及呼吸系統之護理
PII:神經系統及腎臟系統之護理
PIII:消化系統與其他之護理
二、考試內容分三科,可分年完成,各科成績自初試起保留三年。自初試起三年內未完成三科筆試及格者,則原保留成績失效,必須重新以初試身份報考。
第四條 考試時間
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,必要時,可增加考試次數。
第五條 及格證明發給
一、當年度考試三科成績均達及格標準者,本學會則核發及格證明。
二、自初試報考年度起三年(含)分次完成三科成績及格者,持成績單逕向本學會提出申請
第六條 本考試辦法由本學會第一屆常務理、監事共同擬定,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其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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